VCCO is opgericht met als doel om leden met elkaar te verenigen, onderling te communiceren en om samen de sector te bevorderen. Bovendien is de vereniging opgericht om de sociale status te verbeteren en te streven naar maximaal voordeel haar leden.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荷华人薯条店业主协会,简称荷兰华人薯店总会;

荷兰文名称为 Vereniging van Chinese Cafetaria Ondernemers ( VCCO)

会址:Osdorper ban 46 1068 MH Amsterdam

Email: vcco2019@gmail.com

第二条

本会是由荷兰华人Cafetaria`s Lunchrooms,snackbars,eetkramem e.d,企业业主自愿结

成的全荷兰性,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同行,互相交流,推动行业互助,提高我们的社会地位和应有 的权力, 为会员 企业 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企业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应积极参加会务活动;任何会员不可借用本会的 名 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享受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 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资料,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 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八条

入会自愿,自由退会,但退会提前三个月前以挂号邮递方式通知本会,已交会费不退。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和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给予忠告, 情节严重者由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取消会员资格,已交会费不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它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 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退后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

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推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 9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每届二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期间成员没请假无故三次缺席

重 要会议则取消理事资格;

理事的产生:理事候选人的资格是入会两全年,有突出表现的,由会员提名经常务理

事会核准通过后,在会员大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的才当选;

常务理事的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要有一届理事经验,工作能力出色,由理事推选经

常务 理事会核准通过后,在理事大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才当选;

第十二 条 理事

会的职权: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

财务状况。常务理事会因会务需要设正,副秘书 ,荷文秘书,网络部,宣传部,财务部,文艺部,事业发展部,联络部等等;提名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审定。

第十三 条 理事

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 二年;会长由 常务 理事会成员推选,由到会理事人数的一半以上名额通过才当选;

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要理事会到会人数的超过一半名额通过 才当选;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 协助会长展开日常工作,监督指引副会长的到位工作,并在会长不能行 使 权力时,由他代理会长职权直到下次选举;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 提名副秘书长,荷文秘书,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定; 主持办事部门 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 开展工作; 负责组织年度 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来自: 会员会费,每年一百欧元两年一交;企业捐赠 ;有关企业利用本会做为 商业平台而获利的自愿捐赠;每届理事会成员的捐赠,金额按实际情况由理事会统一商议,临时再作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09月19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拥有中文,荷兰文版本,以中文为标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中文荷文名称,章程,会徽,会章等,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如有必要

修改一定要经会员大会讨论后,并通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可修改。